3月20日,家住湖北省枣阳市兴隆镇随阳农场的胡某来到安陆法院领取其与安陆某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得知安陆法院作出了支持其诉安陆某实业公司支付其工资39000.00元的诉求时,乐于言表。

2012年1月,胡某应聘到安陆某实业公司工作,从事出纳岗位。2014年10月,胡某离开了工作单位。2014年11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员工刘某在员工工资表上签字确认下欠胡某工资39000.00元。胡某因多次向公司索要未果,2016年12月12日向安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胡某不服诉至安陆法院。安陆某实业公司辩称公司现负责人对胡某过去工资不清,且安陆市公安局委托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的审计结果中无欠胡某工资记载,故不予认可。
2017年2月28日安陆法院民商事第三审判团队开庭审理了本案认为,公司负责人的变更以及公司内部股权的变动均不影响公司对外部债务的承担,被告安陆某实业公司拖欠原告胡某工资39000.00元, 有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吴某及员工刘某在员工工资表上签字确认, 安陆市公安局委托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中,被告公司的债权人是否包括原告胡某,亦不能排除胡某作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报酬,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9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