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判在线 > 以案说法

聚焦民生小案(五)| 网购低价商品,下单成功后被告知无法发货?

来源: 民二庭 熊红莲 时间: 2026-08-10 11:32 点击量: 104

近年来,各大电商平台纷纷推出补贴、秒杀等优惠吸引消费者。然而,部分商家利用消费者追求优惠的心理,以低价为诱饵引流,待消费者下单后,又以各种借口拒不发货或擅自取消订单,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商家低价诱单、恶意砍单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网络交易秩序。

案情回顾

20266月,王某在某电商平台选购渔具时,发现一款水滴轮正在参与促销活动。该商品原价899元,叠加店铺大额直降与平台优惠后,实付金额仅为121.87元。下单时,商品页面显示可正常购买,无任何缺货提示。

订单支付成功后,商家随即联系王某,以商品缺货为由要求其取消订单并申请退款。王某心生疑虑,再次查看商品页面时发现,商家并未真实缺货,而是悄悄取消了750元的店铺优惠券,同款商品在涨价后仍可正常下单。面对王某的质疑,商家不仅拒绝履行原订单,还迅速下架了该商品。

王某遂向电商平台投诉。经平台核查,认定商家存在拒不发货的违规行为,投诉成立。但即便平台已作出责任认定,商家仍仅同意退还货款,拒绝赔偿差价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家按原订单约定发货,或退还货款并赔偿750元差价损失。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第一时间梳理案情、归纳争议焦点。考虑到被告商家身处外地,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高效化解纠纷,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线上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坚持从情理和法理相融合:一方面,向被告释明法律规定,指出网络买卖合同自消费者付款成功时即依法成立并生效,商家无正当理由单方取消订单、拒不发货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另一方面,向原告说明商家经营中可能存在的实际困难,引导双方互谅互让、理性协商。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疏导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商家全额退还王某货款121.87元,并另行支付违约补偿金400元。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完成付款后,买卖合同即依法成立并生效。商家以“缺货”“系统故障”“标错价”等理由单方取消订单、拒不发货,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均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遭遇恶意砍单时,消费者无需被动接受“仅退款”“代金券”等不合理补偿方案。建议及时保存订单截图、支付凭证、聊天记录、平台投诉处理结果等证据,可通过平台投诉、行政举报或司法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督促失信商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商家参与促销活动应恪守诚信原则,合理设置库存与优惠规则,不得以虚假促销、恶意砍单等方式误导消费者。短期投机行为虽或获一时流量,终将损害商誉、面临法律风险,唯有诚信经营方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