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上午,安陆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偷越国境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涂某、涂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涂某、涂某某受熊某的拉拢和引诱欲偷渡到缅甸某公司从事客服工作获取高额薪酬。2021年3月24日,被告人涂某、涂某某从安陆抵达武汉天河机场与熊某汇合,三人当天即到达云南昆明,次日辗转到达大理。在熊某的联系下,该缅甸公司老板让熊某带一名绰号为“牛牛”的男子一同偷越出境,但由于前方封路禁止车辆通行,故再次返回大理。2021年3月31日,熊某组织带领被告人涂某、涂某某以及“牛牛”三人,到达缅甸果敢的“缅北大酒店”,并在该公司的安排下上岗工作。
2021年4月7日,被告人涂某某在发现该公司系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后,故通过关注“孝感公安”微信公众号报警。2021年4月29日,被告人涂某、涂某某二人家属通过中间人分别向该公司支付7.7万元赔偿金后,二人从缅甸乘车到达镇康县南伞口岸对面,并徒步从南伞口岸入境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民警査获。2021年6月1日被告人涂某、涂某某经安陆市公安局书面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所涉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涂某某违反国家国(边)境管理法规,多人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涂某、涂某某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