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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纠纷一朝解 双方握手促和谐

时间: 2017-04-20 17:01 点击量: 387

3月27日,当原告安陆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安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在安陆法院民商事第一审判团队到调解书后,两公司经理不约而同地说:“我们三年的房屋租赁纠纷,终于调解了,达到了双方共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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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其位于安陆市太白大道泰合乐园项目的泰合商场及附属场地整体出租给某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7月1日,双方按合同进行租赁物交接,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对租赁场地进行一次土建消防工程的建造及验收,导致原告延迟开业18个月零11天,同时为被告替代完成一次土建消防工程所产生费用1001778元,双方协商未果以至成诉。民商事第一审判团队承办法官考虑到租赁方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户较多,如果解除合同,将给原、被告造成必要的经济损失。如果调解,可以达到双方共赢的效果。经过法官多次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安陆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安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安陆某有限责任公司替代完成的一次土建消防工程价款及折算工期价款共计65万元;原告安陆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被告安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共计210万元,扣减已缴的租金80万元,还应给付租金130万元;上述两款项扣抵后,原告安陆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被告安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65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