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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安陆法院两案例入选《孝感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 民二庭 时间: 2023-12-06 15:43 点击量: 112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孝感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近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孝感市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安陆法院“化解破产清算案,助力企业经营发展”及“开启管理人选任新模式,推动破产审判提速增效”两件案例成功入选。

化解破产清算案   助力企业经营发展

——安陆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襄阳某机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案


【基本案情】

日前,安陆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襄阳某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撤回对湖北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将案件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有效稳定了市场主体,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2018年1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17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并约定按年息15.4%支付利息。后由于受疫情影响,乙公司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本息。2021年2月2日,甲公司向襄阳市樊城区法院提起诉。2021年6月,襄阳市樊城区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甲公司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7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15.4%自2018年12月1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执行过程中,襄阳市樊城区法院轮候查封了乙公司相关财产,但乙公司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3月13日,甲公司以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安陆法院申请对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乙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称,乙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情形,由于近三年疫情影响,乙公司当前面临一定困难,但公司经营正处于向好时期,有能力分期偿还借款,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甲公司对乙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安陆法院受案后,认为本案系债权人甲公司因债务人乙公司不能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且乙公司不同意破产清算,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乙公司生产经营会产生重大经济影响,属于典型涉企案件。承办法官制定了向政府汇报、协调化解矛盾纠纷、稳主体促发展的应对举措,力争将案件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走进乙公司,深入了解了乙公司经营现状和面临困境,并向分管企业的政府领导汇报了案情。确定企业因疫情影响带来困难,正在恢复经营,具有挽救价值。3月28日,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听证并协调处理,甲公司表示申请乙公司破产清算目的是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乙公司表示愿意偿还,但疫情后企业刚开始经营,希望给予宽限时间,双方均当庭要求给予庭外和解期。鉴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报请院长批准给予双方一个月和解期。期间,承办法官多次电话沟通双方,向乙公司释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应积极想办法还款,并提出可行还款方案,争取甲公司谅解。希望甲公司理解疫情给乙公司带来的困难,并耐心阐明破产清算只可能让乙公司走向绝境,但肯定不能达到还款目的,只有乙公司生产经营发展了,才能还清债务。4月28日,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协调沟通,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30万元,签订协议时支付15万元,剩余欠款分批履行,甲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双方均非常满意。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求科学甄别、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清偿所有债务,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庭外和解等方式,帮助企业读过难关。本案中,法院根据查明的企业资产和经营情况,积极开展破产前调解,促成当事人庭外和解,使有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的市场主体得以继续经营,充分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多措并举为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开启管理人选任新模式  推动破产审判提速增效

——安陆法院首例债权人推荐破产管理人案


【基本案情】

安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24日,注册资本550万元,经营范围为粮油机械制造、销售;机车零配件、机床配件加工、销售等。近年来,该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案涉该公司在执案件共18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1000余万元。2023年7月12日,经债权人任某申请,安陆法院将某机械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孝感中院进行破产审查。2023年8月22日,孝感中院作出裁定书,指定安陆法院审理某机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安陆法院立案后,及时与某机械公司的主要债权人某金融机构沟通,某金融机构为及时收回某机械公司所欠抵押贷款,当即推荐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担任某机械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也出具了《承诺函》,同意为某机械公司提供高效廉洁履职服务。第二天,安陆法院下达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担任某机械公司破产管理人。

根据主要债权人推荐,指定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这是安陆法院首次根据主要债权人推荐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将过去选任管理人的期限15天以上缩短到2天,是对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一次大胆尝试。

【典型意义】

管理人在推动破产程序有效推进和具体事务办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其能力和素质的高低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效,更关系到破产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及破产财产是否能有效盘活与变现。实践中,管理人的选任主要有随机指定、公开竞争等方式,存在选任时间长、债权人不信任等弊端。将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的权利交给债权人,是安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及落实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的又一创新举措。该项举措极大的提升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主导地位,优化了破产管理人选任程序,极大地缩短了选任时间,不仅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更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安陆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以更优质的司法服务为辖区经济发展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