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涢法之槌 | 拒不执行判决?打击!

来源: 刑庭 时间: 2023-12-29 09:30 点击量: 182

拒不执行判决,隐匿、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抗拒执行,还依然逍遥法外?被告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又是如何认罪伏法并当即履行给付义务的?

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

2020年10月28日,安陆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某某与朱某某、石某某、简某、简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郭某某赔偿原告朱某某、石某某、简某、简某某共计526584.75元,扣除已付的79200元,还应赔偿447384.75元。2021年2月18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郭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郭某某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负有的法律义务。

安陆法院根据朱某某、石某某、简某、简某某的申请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于次日向被告人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郭某某既拒不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也逾期不报告财产情况。

安陆法院分别于2021年7月29日提取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赔付郭某某赔偿款29351.01元;2021年10月25日扣划郭某某存款1471.98元,剩余赔偿款416561.76元仍未履行。据此,安陆法院于2023年2月13日对被告人郭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经拘留后至刑事立案前郭某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迫于压力向申请执行人赔付350000元,申请执行人谅解并自愿放弃剩余赔偿款。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郭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安陆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在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义务,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赔付申请执行人35万元,并且取得申请人谅解,鉴于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最终被判处缓刑,既维护司法权威,也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近年来,安陆市人民法院持续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遏制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和阻碍执行等违法行为,不断完善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机制,保障胜诉当事人权利,维护法律权威,助推诚信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