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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来源: 刑庭 时间: 2023-11-16 16:40 点击量: 195

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某某在2022年11月租用位于安陆市某乡镇的房屋建设化工厂,将原料储罐及废水罐均埋于地下。王某某在未报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及无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污染物非法倾倒、露天存放于院内,将产生的废水非法排放在无防腐防渗层的废水收集池内。王某某非法排放、倾倒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今后,安陆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扎实审理好环境资源各类案件,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普法工作,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以司法之力构建一道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屏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