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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时间: 2015-09-30 10:42 点击量: 3551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冯宏伟、熊亮、姚明佳、张忠洲、邹斌武、敖永全、蒋中生、王丰、金晓聪、陈晓娟、孙亚鸿、叶军、陈林、刘锋、张泽莉、彭云芳、肖月英、何行兵、郑洪刚、朱云桥、蒋中友、张晓平、李国林、夏小德、王素德等

原告孝感福鑫元典当有限公司、湖北源盛钢构有限公司、应城市明星油脂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安陆美佳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湖北洪发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上列原告与被告湖北洪发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建筑工程合同等案件,被告应偿还欠款38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主要做法

湖北洪发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浙江客商2009年在安陆市烟店工业园投资兴建的,集研发、生产加工、市场销售于一体,设计年产20万吨畜禽鱼饲料的现代化饲料加工企业。该公司刚刚建成就因严重资不抵债,人去楼空,导致28件诉讼案件及另外36笔登记在册暂未起诉的民工工资、运输费、货款等零星债务。在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陷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难找,拍卖成交资产难处置,拍卖的买受人难进驻”的尴尬境地。

为打开执行局面,安陆法院实施建设性执行方式。

一是解决执行人难找的问题。该院从联系湖北洪发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入手,从消除法定代表人种种顾虑着眼,改变通常适用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惯例,由执行庭长带队前往浙江客商住所地见面交涉。然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仍然顾虑重重,提出具体见面时间、地点、人数均由法定代表人临时告知。法院经过分析认为,这么做对前往的执行人员有一定安全风险,但法定代表人愿意见面说明其愿意配合法院商谈问题,应该是仍然存有戒备心理而已,别无它意,终于首先解决了人难找的问题。

二是解决拍卖资产难处置问题。经原告申请,安陆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洪发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机械设备、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等全部资产进行拍卖,2014年11月27日,湖北森威拍卖有限公司对其依法公开拍卖,但因其保留价过高导致流拍。2015年1月16日,湖北森威拍卖有限公司对其第二次依法公开拍卖,其拍卖保留价为1080万元,湖北农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1080万元价格竞买成交。接着就是资产处置和买受人进驻的问题。买受人湖北北农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办理房产、土地过户,进行财产交接,以便其能正常生产经营,这涉及多个申请人、多个案由、多个法律关系、多个优先受偿权且严重资不抵债的生效民事执行案件,加上另外36笔登记在册暂未起诉的民工工资、运费、货款等零星债务,该如何解决?该院多次召开案情分析会,在厘清头绪的基础上,多次向市委政法委和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最终决定采取搁置争议、盘活现有资源的办法,终于解决了资产难处置问题。

三是解决了买受人难进驻问题。由于本案涉及当事人较多,解决买受人湖北农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驻,是摆在执行局面前的首要问题。该院在拨付应纳税费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详细制定执行预案。2015年6月3日,该院组织26名干警,出动8台警车及囚车、拖车、清障车,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公证处、市畜牧局、烟店镇政府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在社区代表的协助下,开展现场警戒、机械清障、人员疏导、点验交接、应急处置、执法监督等工作,暂未起诉的民工工资运费货款等零星债务进行登记造册,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公证,保证了买受人顺利接交进驻。

三、经验启示

(一)沟通协调,是该案执行成功的前提。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湖北洪发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早已歇业,打破下传票的常规,在做好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同时,执行员亲自赴浙江省温岭市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协调,与其核对其债务情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其债务均认可,并约定时间分期偿还所欠债务,并承诺如不能按期偿还欠款,法院可将湖北洪发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予以评估、拍卖。打破常规执行模式,达到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见面协调的目的,使该案顺利评估拍卖。

(二)厘清头绪,是该案执行成功的关键。该案拍卖成交后,债权人都希望尽快实现自己的债权。该案资产处置涉及多个申请人、多个优先受偿权等,且严重资不抵债, 更有在实际执行交接手续时讨账闹事、堆土堵门、停车阻拦交接的36笔暂未起诉的民工工资、运费、货款等零星债务。该院厘清头绪,区别对待,分清轻重缓急提出建设性执法措施,多次向市委政法委和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汇报,最后采取搁置争议、比例兑现、盘活现有资源的办法,搞好资产分配,执行效果较好。

(三)多方联动,是该案执行成功的基础。对于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敏感性强的执行案件,靠单打独斗很难取得效果,必须采取联动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社会力量,制定建设性的执行预案,尤其要做好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该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在社区代表现场监督执行就是化解矛盾的措施之一。对因经济形势影响造成暂时无力履行债务,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企业,通常慎用强制措施。对于无法继续维持生存的企业,必须及时果断地处置。而对于需要及时进驻的买受人,必须尽快采取“放水养鱼”措施,尽力维护企业的发展壮大。因此,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兼顾企业职工利益,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社会秩序稳定,也是法院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