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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之间转账引纠纷 法官情理相融促调解

来源: 烟店法庭 时间: 2021-08-31 09:41 点击量: 749

案情回顾

舒某(女)与董某(男)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确认了恋人关系。2020年2 月3日,董某称有好项目可以投资赚钱,舒某当用支付宝向董某转款30000元,基于彼此之间的信任,舒某未要求董某出具借条。后两人关系疏远,舒某多次要求董某还款,董某均以投资亏损无钱偿还。为此舒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庭审中,舒某提供3张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其向董某发送付款码打款30000的事实,提供6张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多次向董某催要,并因双方互相信任未出具欠条的事实。董某称聊天记录属实,但是转账并非是向舒某借款,而是舒某让其对外进行投资轻钢别墅项目并代为持股,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受疫情影响,该项目已停,自己只是小股东,目前还不知道具体亏损情况。

针对董某的抗辩,舒某迅速变更诉讼请求,认为董某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30000元。并表示,如果无法查清本案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伙投资,则董某属于不当得利。同时再三申明其对投资一无所知,涉及的30000元是单纯的转款。为此,双方展开唇枪舌剑,互不认可对方主张,一次庭审如同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场。

虽然庭审现场弥漫着火药的味道,但双方在听取承办法官对该案案情的分析后,都冷静下来了,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在调解最后,承办法官对董某说到:“舒某经济条件一般,靠在外打工维持日常生活,但她在你困难时候能够尽其所有帮助你,无论是借款还是投资,你都应该拿出应有的担当,弥补她的损失……”经过一番倾心交流,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董某当即支付26000元给舒某。

 

法官提醒:

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庭审证据应注意

一是能够证明所举证的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使用人为案件当事人。

二是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电子证据时需重点审查其真实性,要求电子证据形式完整,且能够提交证据原件,否则证据真实性存疑。

三是电子证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有借款意思表示的短信、催款短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

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时做好内容备注,对方未还款时及时催收,催收时明确欠款金额,完整保留相关证据。

(二)借贷合意与交付事实缺一不可

民间借贷的基本事实应包括两大要素,即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

发生借贷关系时,要谨记以下三点:

一、签订书面合同或出具借条,并载明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核心要素;

二、明确交付过程,如遇大额借款,建议通过银行或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方式交付,并注明系借款;

三、确定还款方式,为了避免日后纠纷,对于还款尽量出具书面凭证如收条或者通过转账方式还款,同时明确还款金额及还款性质(本金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