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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法新“枫”景(五)| 案子撤诉了,法官却仍在调解

来源: 民一庭 时间: 2025-02-18 14:32 点击量: 312

“法官,对不起,我忘了开庭时间,昨天开庭没来,人也在外地,怎么办?”2月14日,刚一上班,安陆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熊小宝法官办公室电话就响了,电话那头传来当事人急促的声音。

原来对方是一起因商铺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的原告当事人王某。2019年9月,王某与杨某就安陆市府城汉丹路某处门面签订了《门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按照合同约定逐年调整。租赁合同签订后,杨某对租赁商铺进行装修经营。

租赁期间内,涉案商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危房,需要进行拆迁安置。之后,双方就解除合同、腾退房屋、支付租金、赔偿损失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

庭审当日,承办法官与书记员早已做好开庭准备,但原告王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却迟迟未出现。书记员立即电话联系王某,可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按照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承办法官认为,虽然案件按撤诉处理,但纠纷并未真正解决,矛盾依然存在,如果放任不管,一案未了再生新案,不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想到这里,承办法官随即开展调解工作,在庭前与被告杨某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法官将杨某愿意腾退房屋及希望妥善解决纠纷的想法转达给原告王某,并耐心释法明理,分析双方的权利义务,引导其换位思考,希望王某也能退一步海阔天空。经过法官耐心劝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杨某月底前腾退涉案房屋。

“谢谢你法官,我本来以为案子要因为我的疏忽结束了,再等待重新立案,现在调解协议签完,心里的石头总算落地了。”王某连连感谢道。

近年来,民一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将“司法为民”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此案按照正常司法程序,承办法官完全可以按照撤诉处理,同样可以审结案件,但他没有“一裁了之”,而是主动延伸司法触角,用心用情高效调解。今后,民一庭将继续围绕“如我在诉”“为民办实事”理念,努力让每个案件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力量。



法官提醒

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也是诉讼参与人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的开庭传票和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对不能按期到庭参加诉讼的相应法律后果均有清楚的注明,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务必仔细阅读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严格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如有特殊情况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应当及时向法院递交延期审理申请书,由法院决定是否延期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