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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商的“如此妙计”

来源: 胡柏松 时间: 2019-04-01 17:00 点击量: 313

2018年7月中旬,安陆市城区繁华地段的外贸商城三楼户外悬挂一副巨大的“尚品宅配”广告牌,设计新颖,时尚的创意特别引人注目。而在时近年底的时候,这幅巨型广告牌却突然“消失了”,广告牌的“消失”事件却引来了一场官司。近期,安陆法院李店法庭审理了这起广告纠纷案,法庭依法断是非,晓情辨事理,法理交融,广告业主和广告商均满意的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让“消失了的广告效应”成功地得到了司法上的救济。

案件由来

2018年7月7日,邹女士与安陆某广告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广告公司在安陆市外贸大楼2-3楼外墙为邹女士发布户外广告,广告发布期限为半年,即从2018年7月11日至2019年1月11日止。合同签订后,邹女士向广告公司交纳广告费34000元,广告商也在约定的地点依约安装制作好的广告布景。2018年12月19日,安陆市东大时代广场即将盛世开业,登陆安陆市东大时代广场的某名牌商家也请该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并看中邹女士的广告张贴地点。想到邹女士的广告展示履行期满不足一个月,广告公司遂想出一条妙计:“反正邹女士的广告期限快到了,先将东大时代广场某商家的广告挂上,等开业旺期过了,再将邹女士广告期补上,岂不是‘两全其美’啊”。为此,广告公司未经邹女士同意,擅自将广告牌拆下,更换为东大时代广场某商家的广告牌。

“广告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擅自拆除广告牌,无正当理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广告合同,这是一种不讲诚信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同时构成根本性违约,应返还未到期广告费4156元,并支付违约金6800元。”法庭上邹女士理直气壮的陈述道。“拆除邹女士广告后,公司另行替邹女士补发了广告,弥补了邹女士的损失,故不应再退还未到期广告费,也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广告公司也针对性进行了辩驳。

法官说法

“邹女士与广告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受合同法调整,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否则将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广告是带有一定的即时效应的,在一定时期或某个季节,广告效应的预期效果不一样。主审法官细致地指出广告公司不足之处和违约的法律依据。接着也面向邹女士说道:“广告公司虽有违约行为,但还是在年底旺季时补发了广告,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也规定:一方违约后,承担的违约责任就是采取补救,减少损失,广告公司的补救行为有法律依据。

一条条法理,一句句格言,深深打动了当事人,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协议:一、解除邹女士与安陆市某广告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7日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二、安陆市某广告有限公司定于2019年3月15日前向邹女士返还部分广告费及支付违约金共计5500元的调解协议。现某广告公司已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了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