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判在线 > 以案说法

到商场购物乘电梯下楼意外摔伤,看法官如何断案

来源: 民商事第一审判团队 时间: 2017-06-06 09:38 点击量: 1063

    一、案例基本情况:
    原告刘某到被告经营的中百仓储购物广场安陆紫金路店三楼购物乘电梯下楼时竟意外摔伤,后报警安陆市公安局110,110到现场将原告送往安陆市普爱医院救治,被告方相关人员也参加了救治,并垫付了5000元的医疗费,原告受伤后住院18天,现首次治疗终结;原告所受伤经安陆市涢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并仍需护理和后续治疗。原告以作为购物客户,在被告处购物消费与被告建立了买卖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未确保原告的消费安全,以致原告在被告处乘电梯摔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金路店辩称,2016年11月12日,原告乘坐电梯受伤后,被告及时报警并送伤者到医院治疗。事发电梯定时检修、性能完好,警示标识明显,被告仅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2日晚8点左右,原告刘某到被告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金路店自三楼乘电梯下楼时,侧向倚靠电梯,未能注意到电梯运行至楼底,在电梯与楼层连接处被绊倒,导致意外受伤。原告受伤后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在安陆市普爱医院住院治疗18天,伤愈后经安陆涢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原告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护理180天,后期治疗费2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垫付了原告治疗费用5000元。原告与被告协商相关余下赔偿内容未果,形成诉讼。
    三、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金路店作为商场的经营者对于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之义务,经查看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本案中事故的发生,其主要原因系原告在搭乘电梯时侧向倚靠电梯,在电梯到达终点时未能察觉,导致身体未对运动变化做出相应调整,进而失去平衡而跌倒,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被告商场电梯存在机械故障,但从监控视频中可见电梯的运行是平稳及匀速,被告亦向法院举证该电梯的定期维修、保养记录,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因电梯设备故障导致侵权损害法院不予采信;同时,在监控视频中可见当日人流量较大,被告未能安排管理人员对电梯等相对敏感区域进行值守、提醒,被告对此具有管理上缺失,法院综合考量后认为,被告应对其管理过失承担原告损失30%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金路店应赔偿原告刘某各项经济损失24136.73元,扣减被告已经给付的5000元,还应实际赔付19136.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