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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的处方药“惹上了官司”

来源: 胡柏松 时间: 2019-04-04 16:58 点击量: 319

“服用你药店的药之后第二天就休克了,差点连命都丢了,在医院住院抢救用去的所有医疗费你们应该赔偿。”

“你凭什么说我药店的药导致你中毒住院?有什么凭据?而且我药店销售的都是正规药品,绝对不会出人命的。”

这是安陆法院李店法庭审判庭里播放视频资料里传出的对话声。

近期,该庭成功审结了一起因药物中毒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法庭从买卖药物关系认定及服药与身体受损结果之间牵连性关系等问题,向当事人释明判断健康受损这一事件,需要进行一系列司法鉴定步骤予以确认。并向当事人释明,对于这类侵权案件在诉讼中各自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以及各方在本案中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问题。全程引导当事人相互谅解,彼此宽容,最终达成一致共识,一场因健康权导致的纠纷案件彻底得以圆满化解。

家住安陆某小区60岁的叶婆婆因常年筋骨疼痛,总是隔山差五到药店买药。2018年11月5日,叶婆婆到离家不远的某药店购买钙片,药店工作人员听了叶婆婆描述的症状后,向其推荐了一种舒筋丸药品,舒筋丸系中成药,但属于处方药。叶婆婆在药店工作人员的劝说下购买了两盒,每盒15元。不料服用后的第二天,叶婆婆就发生过敏性休克和药物中毒。于2018年11月6日至10日在安陆市普爱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7648.14元。

性命是捡回来了,但面对医疗费以及其他损失费用,叶婆婆遂找到药店讨说法。经与药店多次沟通未果,叶婆婆遂走上司法途径替自己维权,要求药店赔偿医疗费7648.14元及其他费用,合计9808.14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详细讲解了健康权纠纷属于侵权类案件,需要从过错、损害结果、违法性以及损害结果与过错存在因果关系予以综合评判才能认定,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需要有相关司法鉴定认定叶婆婆身体受损是因为服用药店里的舒筋丸引起。同时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药店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药品销售者,应当知道患者没有处方的情况下仍向其销售药品,应对患者服用该药后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对于本案的裁判,司法鉴定是必经程序,但操作起来比较麻烦,既耽误时间,又耗费钱,这对双方都会再添负担,因此,协商解决纠纷对双方有利无害。

“叶婆婆买药后未仔细阅读用药注意事项,自身存在疏忽大意,存有一定过错。”

“药店销售处方药本身就是重大过错,同时未仔细叮嘱患者服药的注意事项,属于错上加错。”

“如达不成调解意见,鉴定是件麻烦事,同时还要承担鉴定对其不利的后果,所以,双方既要算一下经济账,更要算一下可能败诉的这笔诉讼风险账。”

主审法官的一番法言法语和至情至理的话语,深深打动了叶婆婆和药店负责人,自愿签订了由药店当场一次性给付叶婆婆3000元补偿费了结本案纠纷的调解协议。

这场纠纷的圆满化解,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又减去当事人的许多负担,真正彰显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