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物业”牵动“大民生”。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承租人私改管道引发淹水、进而拒交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熊红莲坚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精准把握矛盾症结,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标本兼治”的调解协议,既依法保障了双方合法权益,又以温情司法筑牢社区和谐根基。
私装管道引纠纷,各执一词陷僵局
某商户租用商铺从事经营活动,为图便利擅自在厕所内加装排水管道。此后,商铺多次发生淹水事故,店内部分货物及装修受损,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干扰。
商户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方,对公共排水设施负有管理维护职责,店铺反复淹水系物业失职所致,故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则主张,淹水系商户私自改造管道所致,与物业服务无关,且其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保洁、安保、公共设施维护等基本服务,商户拒缴物业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商户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深挖诉求寻症结,精准把脉促破局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并未简单排期开庭,而是主动靠前研判,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核实情况。“物业纠纷看似标的不大,却直接关乎群众切身利益。若简单一判了之,不仅难以解开当事人心结,还可能使本可修复的关系彻底破裂。”承办法官表示。
通过全面梳理案情,耐心倾听双方真实诉求,承办法官发现案件的核心症结并非“是否应当缴纳物业费”,而在于“下水管道问题能否根治”。商户的真实诉求是“不再淹水”,而非恶意欠费;物业公司的核心关切是“收回欠费”,而非推诿维修责任。双方核心诉求并非对立,案件具备良好的调解基础,关键在于搭建有效沟通平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
多方联动促和解,标本兼治解民忧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依托多元解纷机制,联合社区干部、业主委员会代表共同参与调解,组织双方开展“背靠背”沟通与“面对面”协商。
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法律层面厘清责任边界,并向双方释法明理。一方面,明确告知商户,物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或使用人应当依约支付物业费,不能因自身私改管道引发的损失而拒付全部费用;另一方面,向物业公司指出,虽然私装管道的直接过错在于商户,但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仍有日常巡查、及时提醒和协助协调的义务,不能完全置身事外。与此同时,社区干部及业主委员会代表,从维系邻里和谐、保障正常经营出发,耐心劝导双方互谅互让、换位思考。
在情理法多重疏导下,双方当事人逐步放下对立情绪,最终达成“标本兼治”的调解协议。物业公司负责联系房东协调解决下水排水问题,确保不再发生泡水情形,并适当减免物业费;商户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物业费17000元。目前,被告已按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管道整改工作亦同步推进。
此次纠纷的成功化解,是安陆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生动实践。下一步,安陆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加大物业纠纷调解引导力度,以更高效、更暖心、更务实的司法服务,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为构建和谐社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